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关于委员视察考察工作的规定

来源:门头沟区政协 作者: 时间:2019-04-16 【字体:

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关于委员视察考察工作的规定 

2007118日政协门头沟区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2
16日政协门头沟区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2017
118日政协门头沟区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门头沟区政协委员视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更好地发挥委员视察、考察在政协履行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北京市政协委员视察考察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委员视察、考察作为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委员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学习提高、增进共识的重要方式;是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责的重要渠道;是密切同社会各界联系,加强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合作共事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形式。

委员视察工作是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各综合部门组织区政协委员,对国家法律以及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全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等,进行实地察看,咨政建言,反映社情民意,开展民主监督。

委员考察工作是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各综合部门组织区政协委员,就门头沟区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实地察看,了解情况、学习提高、增进共识、献计出力。

第三条委员视察、考察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了解市情区情,反映社情民意,开展民主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委员视察、考察活动应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区委实施意见,坚持“务实、高效、规范、协作”原则,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严格纪律,厉行节约,科学安排,精心组织。

第五条委员视察、考察的选题,应根据区委办印发的年度协商计划和区政协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或与相关会议议题、重点提案相结合,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后确定。

第六条委员视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主席视察、常委视察、委员视察。

委员考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专题考察、界别考察。

第七条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主席和常委的视察、考察工作;各专门委员会负责本委员会委员及所联系界别委员的视察、考察工作。

第八条委员视察、考察采取委员自愿报名和统一协调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组织。可视情况邀请区属党派成员、政协智库专家学者参加。

主席视察、常委视察、全体委员视察一般每年各安排一次,委员视察、考察由相关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安排。各专委会组织赴外地学习考察调研活动一般每年不超过一次。

第九条  主席视察、常委视察原则上由主席带队,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带队,根据视察内容安排情况通报会或座谈会,请区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与委员沟通交流。

第十条   委员参加视察、考察前,应围绕视察、考察内容,深入学习有关文件,积极做好准备工作;视察、考察,应深入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反映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在视察、考察活动结束后及时形成情况报告或工作简报。对视察、考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或提出的意见建议,委员可以通过提案、会议发言、社情民意等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委员视察、考察视情邀请区属新闻媒体记者采访报道,扩大委员视察考察的社会影响。

第十三条  委员视察、考察经费由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本工作规定自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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