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关于在区政协开展民主协商活动的基本规程

来源:门头沟区政协 作者: 时间:2019-04-16 【字体:

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关于在区政协开展民主协商活动的基本规程

201583日政协门头沟区驻会主席会议通过

2017118日政协门头沟区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为更好地落实区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区政协从确定实施方案、做好协商准备、召开协商会议、汇总协商成果、材料立卷存档、反馈办理情况等六个方面进行规范化和程序性的界定。

一、确定实施方案

1.按照区委确定的《年度协商计划》结合政协参加单位和界别委员的协商意向,由区政协工作例会,按照政协工作体系,统筹研究提出政协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的《年度协商工作安排(草案)》,提交政协主席会审议、政协常委会会议确定。

2.政协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政协工作体系,由主管主席牵头,相关责任委室具体承办并协调组织专项协商活动。

二、做好协商准备

3.各委室根据负责协商议题,成立协商议题课题组,形成《协商工作方案》,组织召开开题会议,启动专项协商活动。

4.负责委室根据《协商函》的规范格式起草《协商函》,报政协秘书长审定后,以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办公室的名义正式发出,商请区政府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协调支持。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协调责任委室与政府职能部门进行相关事宜的接洽。

5.责任委室按照《协商工作方案》的安排,提前十五个工作日,通知拟参加协商活动的政协方面的人士,及时向参加协商的区各民主党派和有关各界代表人士提供相关的资料,组织会前专题培训、专题调研、委员视察、考察、咨询通报等工作。前期调研结束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形成调研报告或情况分析等基础材料,可视情邀请专家进行课题指导,为召开协商会议准备好基础材料。

6.遇特殊情况,临时需要召开的协商会议,主席办公会按照工作体系,责成具体委室负责组织实施。责任委室按程序启动协商活动后,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与会政协方面的人士。如遇议题内容和时间安排的调整,责任委室也应及时书面通知参加协商的单位和人员。

三、召开协商会议

7.召开协商会议前至少3个工作日,按照要求以《协商函》的方式函请参加协商会议的区委、区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专题协商一般邀请党政主管领导参加,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一般邀请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涉及重大问题的可视情邀请区委、区政府主管领导参加。

8.据协商议题的需要和会议规格的设计,专题协商会一般由主席主持,主席也可委托主管副主席主持,对口协商会一般由主管副主席主持,主管副主席也可委托专委会主任主持。界别协商会一般由联系界别工作的专委会主任主持,专委会主任也可委托其主要界别组的组长主持。提案办理协商会一般由提案委员会主任主持,按照会议的规格,也可破格由主管副主席或主席亲自主持。

9.协商会议的主持人要对会议的过程进行总体把控,确保会上充分协商,使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充分发表意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作出积极回应。

四、汇总协商意见

10.专项协商活动的责任委室负责做好协商会议的记录。会议记录除了记录会议的主题,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会议的议程,要重点记录协商双方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以及形成的协商共识。

11.承办协商活动的责任委室负责会后综合整理《协商意见》。《协商意见》除了体现协商议题的重要性之外,一方面要分析目前存在的矛盾问题,问题的症结所在,百姓的诉求和企盼,一方面要体现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提出的重要观点和发表建设性意见建议,一方面要体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作出的积极回应,以及协商会形成的共识,达成的谅解和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协商意见》区别于政协一般性的动态信息,要体现集体智慧,淡化个人痕迹。

12.每一次协商活动原则上都要形成政协《协商意见》。协商会议结束后,责任委室要在七个工作日内形成《协商意见》,经责任委室主任审阅后,由主管主席审核。以党组名义报送的《协商意见》,须经政协党组集体研究修订后,由主席签发后,报区委书记;其他《协商意见》由秘书长核签后,以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办公室的名义报送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抄送参与协商的职能部门。

五、材料立卷存档

13.《协商意见》报出后,按照“一题一卷”方式,由责任委室建立电子档案材料,及时移交办公室存档。“一题一卷” 电子档案材料包含: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启动协商活动发出的《协商函》、协商会议的程序,主持人的主持词、协商现场的照片(主要发言人,区委、政府、政协参加的主要领导,会议全场等若干张)、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的材料、政协调研材料以及最后形成的《协商意见》

六、跟踪办理情况

14.区政协办公室报送《协商意见》后,向责任委室及时催收“一题一卷” 电子档案材料,时时跟踪《协商意见》的办理情况。对于区委常委会或区政府常务会、区委或区政府及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政协《协商意见》作出的决定、批示等回应性的意见,要及时向主席办公会作出通报,并将体现办理结果的材料,并入“一题一卷”档案中。

七、附则

15.本规程自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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