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特约监督员工作简则

来源:门头沟区政协 作者: 时间:2019-04-16 【字体:

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特约监督员工作简则

2014926日政协门头沟区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
2017
118日政协门头沟区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员是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形式之一,也是党和政府加强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有效渠道。为进一步强化民主监督职能,使特约监督员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北京市门头沟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参照政协北京市委员会《特约监督员工作简则》,结合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简则。

第一条特约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应为本届区政协委员。

(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热心民主监督工作,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受聘单位的工作有一定了解。

(四)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愿意义务承担特约监督员工作。

第二条特约监督员监督的内容、方式及原则

(一)特约监督员的监督内容主要是聘请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等情况,人民群众生活中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以及本级政协建议案、提案和重要建议的办理情况。

二)特约监督员的监督方式主要是采取明察暗访,参加聘请单位的座谈会、调研及政协组织的视察、考察等方式履行职责。通过与聘请单位分管负责人反映意见、与相关工作人员交流情况或以社情民意、提案、调研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特约监督员履行监督工作要遵循对事不对人、对话不对立的工作原则,使民主监督工作更加富有成效。

(四)特约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注重做好“四个结合”,即:阶段性监督与全程跟踪相结合、个人监督与组织监督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肯定与批评相结合。

第三条特约监督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一)特约监督员以兼职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参与聘请单位的监督活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以及聘请单位委派给特约监督员的工作任务,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二)特约监督员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接受聘请单位的业务培训,不断增强政治责任感和民主监督能力。

(三)特约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要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实事求是,力求客观、全面地反映被监督单位的情况和社情民意。

(四)特约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与做好工作相应的知情权、话语权。具有参与调研和检查活动、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五)特约监督员要努力把承担的特约监督工作同所在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工作、提案工作、反映社情民意工作结合起来,通过特约监督员工作更好地履行政协委员的职责。

(六)特约监督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协章程和聘请单位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政协委员身份,通过干预执法、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插手招标投标等,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

(七)特约监督员对聘请单位不宜公开的情况,应遵守相关保密制度。

第四条  特约监督员的聘请及推荐程序

(一)聘请单位应系本区处级(含)以上单位。区政协专委会工作六室接聘请单位请求推荐特约监督员的正式函件(内容包括:特约监督的内容、方式,聘任条件和任期、聘请人数)后,根据聘请单位的要求与有关专委会研究协商。

(二)推荐特约监督员,须先征求委员本人意见,经驻会主席会议确定特约监督员推荐人选名单后,由专委会工作六室正式复函聘请单位。每位委员原则上只担任一个单位的特约监督员。

(三)聘请单位聘任委员后,专委会工作六室应及时通知委员及委员所在单位,联系聘请单位提供书面备案材料,并建议聘请单位向委员颁发聘书。

第五条特约监督员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特约监督工作在政协主席会议领导下,由一名副主席负责,政协专委会工作六室负责特约监督员工作日常工作。

(二)区政协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特约监督员进行专题监督检查,并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专题建议。

(三)区政协专委会工作六室应与聘请单位建立工作沟通联系机制。定期了解聘请单位组织特约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的情况和特约监督员履职情况,同时收集特约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被采纳的情况。

(三)区政协专委会工作六室可不定期召开特约监督员座谈会,听取对特约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每年适时召开聘请单位负责人座谈会,了解委员参加特约监督工作的情况,反馈特约监督员对聘请单位特约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特约监督员参加特约监督活动情况,列入委员履职情况量化统计内容,专委会工作六室负责录入委员履职情况信息库。

(五)特约监督员任期由聘请单位确定,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每届政协届初按本办法重新聘用。

(六)委员在受聘特约监督员期间,因违法违纪被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的,由专委会工作六室通知聘请单位终止聘任;因违反聘请单位工作纪律等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特约监督员的,聘请单位可与区政协商定终止聘任,专委会工作六室将解聘情况向驻会主席办公会报告

六、附则

(一)本简则由区政协主席会议负责解释。

(二)本简则自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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