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简则

来源:门头沟区政协 作者: 时间:2019-04-16 【字体:

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简则

2017118日政协门头沟区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协北京市门头沟区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试行)》和《政协北京市委员会履职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政协委员是政协履职的主体,是各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的代表人士,要自觉增强委员意识,勇于担当委员责任,妥善处理做好本职工作与履行委员职责的关系,在履职工作中认真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

第三条政协委员履职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服从服务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为实现“两

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政协委员履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拥护祖国统一,坚持和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二)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求同存异、体谅包容,深化合作共事,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挥作用;

(三)遵守宪法、法律,遵守政协章程,遵守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等决议或决定,依法依规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批评和建议权等权利;

(四)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发挥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

(五)履职为民,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反映群众意愿诉求,接受群众监督;

(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真理,勇于担当,积极建言,讲真话,说实情,理性务实,廉洁自律,积极履职尽责,珍惜自身荣誉,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

(七)委员中的共产党员要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继承和发扬党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善交朋友、广交朋友、深交朋友,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团结广大委员和各界人士为实现党的总目标总任务共同奋斗。

第五条在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的领导下,区政协机关各工作部门负责委员履职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履职内容

第六条  政治协商。主要内容是本区政治生活方面有关重大事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涉及群众利益问题的重要决策,中共北京区委和区政府有关重要文件,本区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一些重要问题等。

第七条民主监督。主要内容是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本市重要法规的实施,国家及本市区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约束性指标的贯彻落实情况,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本区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等方面情况,政协提案、建议案和其他重要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问题等。

第八条参政议政。主要内容是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

第三章  履职方式

第九条参加政协会议。出席政协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议政会、各种协商会议、界别组会议及区政协组织的其他有关会议。

第十条  提交提案。以个人名义或委员联名方式提出提案,也可参加以界别等名义提出集体提案。参加提案办理协商活动。在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均可提交提案。

第十一条  参加区政协组织的视察和考察活动,参加调查研究。包括区政协统一组织的和专门委员会、界别组织的以上各类活动。

第十二条由政协组织推荐,以政协委员身份到邀请单位担任特约监督员等职务或应邀参加部门有关会议、检查、民主评议等。

第十三条通过政协组织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十四条大会发言。包括在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

第十五条  参加区政协组织的学习培训。包括委员培训班、暑期读书班、学习报告厅等。

第十六条  开展联谊。发挥自身优势,加强与界别群众的联系,做好解疑释惑、增进团结、凝聚人心工作。

根据统一安排,参加祖国统一、海外联谊和对外交往有关活动。

第十七条  参加政协理论研究、新闻宣传、文史资料工作以及其他履职活动。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八条维护委员履职权利。政协组织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序、合法依章的良好履职氛围。

第十九条  健全履职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立健全区政协履职的各项工作制度和保障制度,明确要求、程序规范、成果运用、保障措施和协调机制等,着力构建结构合理、层次清晰、科学规范的履职制度体系。

第二十条完善履职平台。精心组织各项会议和活动,加强提案、视察和考察、调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等经常性工作;巩固坚持创新拓展的履职方式,搭建好各类民主协商的平台,推进民主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区政协门户网站、APP客户端等履职平台服务,丰富履职方式。对区政协有关工作充分听取委员意见。加强政协协商与党政工作的有效衔接,拓宽和畅通委员履职渠道。

第二十一条  提供履职服务保障。针对调查研究和各类协商活动的选题,广泛征求委员意见,注重综合协调,扩大委员参与面,提高履职成效。适时举办各类情况通报会、形势分析会,为委员知情明政、议政建言创造有利条件。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重大活动安排等提前告知委员。协商活动前向委员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根据需要邀请区领导或区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通报情况,保障委员知情权。如实反映委员意见建议,改进履职成果报送工作。有关事项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委员,完善履职成果反馈机制。加强委员履职宣传工作。做好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沟通协调、经费保障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加强委员联络工作。完善委员联络制度。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定期研究委员履职工作。加强委员联络工作主要是通过座谈、协商、沟通、联谊、走访等形式,密切和增进与委员的关系,听取委员意见建议并帮助解决履职工作中的困难;同时,与履职活动相结合,寓联络工作于政协组织的各项履职工作中。委员应及时向区政协委员联络提供工作单位、个人职务、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基本信息变化情况,确保委员信息完整准确、沟通联系顺畅。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基础性作用和联系委员的纽带作用,建立覆盖全体委员的联系网络。完善区政协领导走访委员制度、专门委员会联系相应界别制度。

第二十三条加强委员履职能力建设。完善学习制度,加强委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宪法法律、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形势政策及履职知识的学习。引导委员增进政治共识,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实际,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创新群众工作方法,提高联系群众能力;贯彻民主协商、平等议事原则,提高合作共事能力。

第二十四条委员协商产生后,区政协应及时向委员所在单位发函明确其委员身份,并告知委员权利义务,推动委员所在单位支持其履行职责,并在时间和工作安排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  区政协机关要以建设“服务型机关”为载体,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为委员履职提供热情、周到、及时、高效的服务。

第五章履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完善委员履职档案。实行委员履职情况统计,定期汇总分析,每一年度向常委会作一次委员履职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同时通报有关方面,并作为届内委员、常务委员调整和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规范委员履职行为。建立委员履职利益冲突回避机制。加强思想引导,防止利用委员身份或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引导委员增强履职意识、责任意识,自觉维护政协形象,切实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主动配合政协履职服务管理工作,认真负责地反馈相关工作安排的意见和征询事项。凡以政协委员身份参加非履职活动,须带头遵纪守法,促进法律的坚决执行,不得在各种媒体(包括微信、微博)上擅自发表与政协委员身份不符的言论。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严格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请假制度。委员、常委要按时出席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委员或常委本人要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会议工作机构请假,经秘书长批准并正式答复后有效。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并正式答复的,视为无故缺席会议。受邀但不能参加政协其他会议和履职活动的委员,要向政协承办部门请假,由政协承办部门负责汇总登记,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九条严肃会风会纪。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杜绝不正之风,确保风清气正。

第三十条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社会道德、存在与政协委员身份不符行为的委员,应及时了解情况,必要的予以提醒。经提醒仍不改正的或严重违反政协章程和政协有关决议、决定、规定的委员,依据情节,经有关程序,由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其作出警告、责令辞去委员或撤销委员资格处分。委员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由主席会议作出,书面通知申请复议人。

第三十一条本简则由区政协主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简则自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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