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简则

来源:区政协研究室 作者: 时间:2023-12-14 【字体:

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简则

20231212日政协门头沟区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和《政协北京市委员会履职工作规则》,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是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的代表人士,应自觉增强委员意识,坚持为国履职、为民尽责的情怀,勇于担当委员责任,在履职工作中认真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

第三条政协委员履职工作,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服从服务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本区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坚定以首都发展为统领,深入落实新版北京城市总规赋予的“三大功能”,坚持生态立区、文化兴区、科技强区,为高水平建设首都西大门贡献政协力量。

第四条  政协委员履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拥护祖国统一,坚持和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二)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求同存异、体谅包容,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独特优势和作用;

(三)遵守宪法、法律,遵守政协章程,遵守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等决议或决定,依法依规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批评和建议权等权利;

(四)把握新时代人民政协的新方位新使命,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发挥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更好地凝聚共识,推动人民政协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当好人民政协制度参与者、实践者、推动者;

(五)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作为履职的中心环节,注重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反映群众意愿诉求,自觉做党的政策宣传者、群众利益维护者、社会和谐促进者;

(六)强化委员责任担当,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真理,勇于担当,积极建言,理性务实,廉洁自律,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做到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

第二章履职内容

第五条政治协商。主要内容是本区政治生活方面有关重大事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涉及群众利益问题的重要决策,本区有关重要文件、法规草案,区内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一些重要问题等。政治协商重在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

第六条民主监督。主要内容是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的实施,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和本市区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解决落实,本区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民主监督重在对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参政议政。主要内容是全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重在建真言、出实招。

第八条 凝聚共识。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的创新理论,学习中国共产党史、统一战线历史、人民政协史等,夯实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团结引导界别群众,协助党和政府做好协调关系、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增信释疑、平等协商、坦诚沟通,面向社会传播共识。担负起把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对政协工作要求落实下去,把各族各界人士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的政治责任。

第三章履职方式

第九条参加政协会议。出席政协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议政会、协商会议、界别组会议及区政协组织的其他有关会议。

第十条参加政协组织的学习培训。包括参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座谈会、政协报告厅、悦读大讲堂及各类学习活动、委员培训班、委员读书活动等。

第十一条  提交提案。以个人名义或委员联名方式提出提案,也可参加以界别等名义提出集体提案。参加提案办理协商等活动。在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均可提交提案。

第十二条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考察和调查研究等活动。 包括区政协统一组织的和专门委员会、界别组织的以上各类活动。

第十三条  通过政协组织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十四条参加民主监督活动。包括参加区政协组织的专项监督活动,参加有关会议、视察、特约监督、民主评议以及其他形式的监督活动。以及由政协组织推荐,以政协委员身份到邀请单位担任特约监督员等职务或应邀参加部门有关会议、检查、民主评议等。

第十五条 大会发言。包括在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

第十六条参加委员联系群众活动。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类委员联系群众活动,团结引导界别群众和基层群众,深入宣传党和国家政策,广泛凝聚共识,参与基层协商,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开展团结联谊。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团结各族各界群众,做好凝聚人心工作。

第十八条  参加政协理论研究、新闻宣传、文史资料工作以及其他履职活动。在全国、市、区内公开发行及内部刊物上发表关于政协或政协履职相关文章,在各类新闻媒体接受采访,参加专题节目等。

第十九条参加扶贫济困、慈善捐助、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条委员中的中共党员要带头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带头履行委员职责,带头守纪律讲规矩,带头转变作风,带头参加专门委员会临时党支部开展的各项活动,在履职中自觉接受政协党组织教育管理。

第四章履职保障

第二十一条维护委员履职权利。政协组织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序、合法依章的良好履职氛围。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统一,坚持大团结大联合,求同存异、聚同化异。

第二十二条  健全履职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立健全以政协章程为基础,以协商制度为主干,覆盖政协党的建设、履职工作、组织管理、内部运行等各项制度,着力构建权责清晰、程序规范、关系顺畅、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

第二十三条完善履职平台。精心组织各项会议和活动,组织好全体会议,充分发挥协商履职最高形式作用;加强提案、视察和考察、调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经常性工作;坚持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履行职能新的有效形式和方法;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建设智能高效一体化的委员履职平台,更为经常地开展网络议政、远程协商、在线直播等,丰富履职方法。对区政协有关工作充分听取委员意见。加强政协协商与党政工作的有效衔接,拓宽和畅通委员履职渠道。

第二十四条提供履职服务保障。广泛征求选题意见,注重选题协商,扩大委员参与面,提高履职成效。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重大活动安排等提前告知委员。适时举办各类情况通报会、形势分析座谈会,协商活动前向委员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障委员知情权。如实反映委员意见建议,改进履职成果报送工作,完善履职成果反馈机制,加强委员履职宣传工作。做好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沟通协调、经费保障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加强委员联络工作。完善委员联络制度,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基础性作用和联系委员的纽带作用,建立覆盖全体委员的联系网络。通过座谈、协商、沟通、联谊、走访等主要形式,密切和增进与委员的联系。完善区政协领导联系专门委员会和相关委室联系相应界别制度。完善区政协领导联系委员中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制度、与党外委员联系制度、谈心谈话制度。加强与委员所在单位的沟通联系,推动委员所在单位支持其履行职责。委员应及时向区政协委员联络提供工作单位、个人职务、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基本信息变化情况,确保委员信息完整准确、沟通联系顺畅。

第二十六条  加强委员履职能力建设。完善学习制度,加强委员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宪法法律、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形势政策及履职知识的学习。引导委员增进政治共识,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实际,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创新群众工作方法,提高联系群众能力;贯彻民主协商、平等议事原则,提高合作共事能力。

第二十七条提升履职活动组织质量。各专门委员会、各综合部门组织履职活动要注重协同、注重实效。加强机关内部统筹与协作,建立政协会议和履职活动年计划、月统筹、周调度机制,增强工作计划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八条  建立机关服务保障质量评价体系。立足于提高各项履职事项组织办理质量,建立面向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综合部门的评价体系,与委员履职平台有机协同,对服务保障质量进行科学评价。

第五章履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完善委员履职档案。依托委员履职平台,实行委员履职统计。建立委员履职信息电子档案,一人一档,动态管理,形成委员年度履职档案。

第三十条规范委员履职行为。建立委员履职利益冲突回避机制,防止利用委员身份或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加强思想引导,委员不得在各类媒体上发表违背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的言论。委员应主动配合政协履职服务管理工作,认真负责地反馈相关工作安排的意见和征询事项。凡以政协委员身份参加非履职活动,须带头遵纪守法,促进法律的坚决执行。

第三十一条严格会议和履职活动请假制度。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区政协全体会议,本人须会前6天以书面形式向秘书长请假并经批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本人须在会前1天以书面形式向主席请假并经批准。常委每届任期内,每年度无故缺席常委会会议达3次以上者,主席会议将建议区委更换人选。受邀但不能参加政协其他会议和履职活动的,本人须提前1天向相关组织委室的主要领导请假并经批准。委员出席会议和参加履职活动情况,纳入委员履职评价并在一定范围通报。

第三十二条  建立委员履职评价机制。立足于推动政协工作提质增效,激发委员履职积极性,综合考虑委员履职数量和质量,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科学设定委员履职评价体系,每半年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三条  建立委员履职情况通报制度和反馈机制。每半年对全体委员履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主席办公会进行报告,并向区委统战部反馈履职情况。届末,综合评价委员履职情况,作为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建立委员评优机制。对认真履行职责、作用发挥充分、履职成绩突出的委员,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表扬,并计入委员履职档案。广泛宣传报道委员干事创业、履职尽责的典型事迹。每年开展优秀委员、优秀提案评选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严肃会风会纪。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共北京市委、区委实施意见,厉行勤俭节约,杜绝不正之风,确保风清气正。

第三十六条 与区委统战部共同建立委员谈话提醒制度。对不履行职责的委员,应及时了解情况,必要时予以提醒。委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谈话提醒:有利用委员身份或影响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利益苗头的;有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委员身份不符行为苗头的;有在各类媒体上发表与委员身份不符言论倾向的;无故全程缺席政协全体会议的;常委无故缺席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年度履职分数没有达到基本要求的。

第三十七条对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或决定的委员,应当根据政协章程及相关规定,依据情节给予处理。委员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由主席会议作出。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本简则由门头沟区政协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简则自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简则不一致的,按本简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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