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规定

来源:区政协研究室 作者: 时间:2025-09-19 【字体:

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区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政协北京市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和中共门头沟区委有关信息工作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人民政协重要的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式,是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围绕改革发展中党委和政府重视、人民群众关注的重要问题,通过政协的专门渠道汇集、分析、反映情况和意见,助力党委和政府分析判断形势、科学决策。

第四条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聚焦新时代首都发展、落实区域功能定位,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工作大局开展工作,努力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供服务。

第二章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原则与主要内容

第五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原则:

(一)客观准确。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要坚持问题导向,必须在充分学习党和国家、北京市相关政策法规基础上,调查深入、论据充分、数据详实、来源可靠,观点明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注重质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要着眼发展大局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政策充分反映需要党委政府决策部门掌握的社情民意信息。要对调研调查了解的信息进行归纳分析、加工提炼,从中发现并反映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反映的情况建议要视野新、角度新,富有建设性。

  (三)突出特色。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要体现党派性、界别性和咨政性。重视反映各个界别有代表性的群众意见和特殊群体的合理诉求;重视反映其他渠道不易掌握、不易反映、难以得到的社会情况和群众意见;重视反映那些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意见建议,避免一般化

  (四)快速高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要减少层次和中间环节,做到快收集、快整理、快反映、快报送。坚持一事一报、急事急报,畅通渠道、提高效率。

第六条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中央、市委和区委区政府重大政策实施后群众的反映及意见。

(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情况和意见

  (三)对发生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严重自然灾害和社会动态的情况分析和防治对策

)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重点问题。收入分配、就业、社会保障、医药卫生、生育养育教育、养老等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社会治安、生态环境、韧性城市、交通出行、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

)统一战线内部有识之士的前瞻性、倾向性、警示性意见

  ()与社会群体、界别利益相关,需从政策层面上解决的问题

(七)对其他重要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报送主体与要求

第七条区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报送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及机关各综合部门,区政协各民主监督组,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界别小组,各镇街委员活动小组,各委员工作站(室)。个人包括区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无党派人士等

第八条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及机关各综合部门、区政协各民主监督组、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界别小组、镇街委员活动小组、各委员工作站(室)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衡量其工作绩效的一项重要标准。要通过议政会、协商会等协商议政活动,以及监督、提案、调研、视察、走访等形式,广泛收集、整理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

第九条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委员的重要履职方式,也是政协委员的重要职责。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重点联系本界别群众,加强调查研究,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把社会中带有普遍性、突出性的问题,及时如实地反映。每位区政协委员每年应至少提交一篇信息。

第十条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特邀信息员、无党派人士的权利和义务,区政协要创造条件,积极服务,充分发挥他们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一条坚决维护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及其成员、无党派人士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民主权利。区政协积极为区属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供服务,加强与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充分发挥其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二条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要突出质量,合理把握数量,注重信息时效,不反映滞后信息、重复信息。信息内容务必真实准确。落实信息反映者第一责任人责任。报送单位应履行相应审核程序,落实审签责任。

第四章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与处理

第十三条组织委员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是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各专门委员会把反映社情民意寓于各项工作之中,加强与政协委员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为政协委员反映社情民意创造条件。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要高度重视,有计划、有组织、有所侧重地收集各自所联系的委员所反映的信息,并做好审核把关、反映提交工作。

第十四条区政协研究室负责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反馈,以及有关组织、协调、服务的具体工作。要健全完善覆盖广泛、布局合理的信息收集渠道,建立每季度信息选题会商机制,结合重要时间节点,研究策划信息选题,及时组织约稿,增强信息收集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应做好政协履职成果转化。注重在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会议、议政会、专题协商会等协商议政活动,以及视察考察、调研、提案、大会发言、学习座谈、谈心交流、团结联谊等工作中,由承办履职活动的单位整理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履行报批程序后提交信息。

第十六条《社情民意》是区政协主办的向北京市政协、中共门头沟区委、区政府反映重要意见建议的内部刊物。根据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内容,分为普刊、专报、快报三种形式。根据区政协重点专项工作,视情设立专刊。

《社情民意》普刊主要刊发事权在本区的重要情况的反映,或重要问题的意见建议。报送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

《社情民意》专报主要刊发事权超出本区的、对全市特定领域和当前有关工作系统性、专业性强的建议。报送市政协信息部门。

《社情民意》快报主要刊发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和动态性情况。报送中共门头沟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信息部门。

第十七条区政协各专委会及综合委室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阅选信息,做好查重、核实、加工、提炼等信息编辑工作,确保信息主题鲜明、内容真实、逻辑严密、文字精炼。

第五章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机制保障

第十八条区政协建立区政协党组副书记任组长,秘书长任副组长,各专委会主任为成员,研究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的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领导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融入政协工作各环节全过程。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机制。利用政协各种会议、委员视察考察、专题调研、专项监督、京华议事厅、委员工作站(室)、界别小组活动、重点提案办理、调查走访等方式,广泛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审核把关机制。按照政协研究室收集整理、秘书长和党组副书记审议提交、党组会审议、报主席会议成员阅知的程序审核把关。需要提交市级以上的信息报区委主要领导审定区政协研究室要加强信息审核,把好政治关、政策关、事实关、内容关、文字关。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每季度社情民意选题会商机制。区政协研究室根据区委区政府决策信息需求,结合重要时间节点,研究制定信息收集报送计划及重点选题,向各信息报送主体提供报送参考,及时组织约稿,有重点地做好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反馈工作;定期召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会议,总结部署工作,交流工作经验做法。

第二十二条加强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要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兼任信息工作人员。区政协各专委会及机关各综合部门、各界别、各镇街委员活动小组、各民主监督小组要明确一名信息员。区政协研究室要常态化开展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人员政治和业务培训,为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章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反馈与激励

第二十三条健全信息来稿和采用情况通报机制。区政协研究室每季度通报一次社情民意信息得报送、采用、处理及有关批示落实情况,及时总结推广经验。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激励机制。区政协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纳入区政协委员履职培训和履职评价内容,作为衡量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成效的一项重要标准。

区政协每年底对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优秀政协委员的重要条件之一。对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社情民意信息视同优秀提案,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维护社情民意信息反映者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民主权利。

第二十六条按照有关规定和保密要求,反馈信息采用和领导同志批示情况。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发布信息采用和领导同志批示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区政协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区政协研究室负责解释。《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实施细则》(门协字202213废止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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