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
(2007年1月18日政协门头沟区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6日政协门头沟区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2017年1月18日政协门头沟区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为坚持和实施这项基本政治制度,加强本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逐步实现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北京市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团结和民主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两大主题。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地方组织,在中共门头沟区委的领导下,在政协北京市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工作。
第二条 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第三条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目的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为参加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发挥作用开辟畅通的渠道;发挥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集思广益,促进本区重大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推动本区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监督国家宪法、法律和方针政策及本市地方性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协助并推动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反对腐败现象,加强廉政建设;发挥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作用。促进社会的安定和谐,加强共产党领导的各党派的团结合作。
第四条 政治协商是对本区的大政方针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区委、区政府制定的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机构改革和重大体制改革方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起草和修订过程中的重要的政府规章;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对发展全局和社会稳定具有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政策调整;酝酿过程中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的建议人选以及其他重要人事安排;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有必要进行协商的其他重要问题。
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的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议政会议,常委专题座谈会,各种协商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等。
协商议题的征集: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的全体委员会议前,区委向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及区级群团组织等,征集下一年度在政协开展协商的重大议题建议,转交区政协党组;区政协向各参加单位和各界委员征集下一年度重大协商议题建议,并积极探索由党派、界别、委员联名提出议题的机制。议题建议汇总后,区政协党组研究提出年度协商工作计划草案并报区委,由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主席会议认为需要协商的问题,也可以建议中共门头沟区委、区人民政府、本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区党政有关部门将问题提交政协协商。
协商议题与日期确定之后,政协机关至少提前三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文件送达参加会议的人员,并根据协商议题邀请中共门头沟区委、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五条 民主监督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
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共中央和国家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中共北京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以及中共门头沟区委和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和廉政勤政建设的情况,参加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向中共门头沟区委、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提案、《协商意见》、社情民意、《专报》、委员视察以及通过专项考察、评议等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应邀向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推荐特邀监督员;参加中共门头沟区委、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检查、特约监察和评议活动。
第六条 参政议政是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要选择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调查研究,开展咨询论证,提出意见建议。要运用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有利条件,了解和反映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愿望和要求。重要的考察活动要请参加政协的民主党派有关负责人参加,各专门委员会要积极开展与参加政协各党派团体的联合调研。
第七条 在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的各种会议上,委员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法违纪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要保护委员按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能的民主权利。
第八条 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及其他形式的协商监督和参政议政的重要活动,一般应作公开报道。
第九条 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委员参加各项经常性活动,开展专题调查、专题座谈、协商议政、委员提案等工作,并同区党政有关部门建立经常联系的制度,紧密配合。
第十条 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对各专门委员会报送的《协商意见》、重要建议和重要提案经讨论通过后,可以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建议案的形式向中共门头沟区委、区人民政府提出。
第十一条 以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提出的建议案或以各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均由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办公室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中共门头沟区委、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的各类提案,须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送交中共门头沟区委、区人民政府办理。
第十三条 为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要通过各种形式帮助委员了解有关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委员的意见和建议,为委员履行职能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十四条 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要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坚定理想信念,增进政治认同,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分析判断形势、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要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实际摸清真实情况,集合众智提出解决办法,努力使对策建议有的放矢、切中要害。要提高联系群众能力,创新群众工作方法,畅通和拓宽各界群众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要提高合作共事能力,发扬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优良传统,贯彻协商民主、平等议事的工作原则,尊重和包容不同意见的存在和表达,以民主的作风团结人,不断增进思想共识、加强合作共事。
第十五条 为落实本规定,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要同有关单位或部门协商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