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1996年6月10日政协门头沟区第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15日政协门头沟区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07年1月18日政协门头沟区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2012年1月6日政协门头沟区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2017年1月18日政协门头沟区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为加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门头沟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中共门头沟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决定》和《中共门头沟区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等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的活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服务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和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区域功能定位,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发挥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优势,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更好地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的职权,处理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协商决定下一届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和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二)召集并主持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三)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四)贯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执行门头沟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五)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门头沟区委、区人民政府的建议案,并对建议案的落实情况作必要的追踪视察。
(六)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门头沟区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变动和领导成员的任免
(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地方委员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会议通知及有关文件应提前三天送达全体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讨论决定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听取中共门头沟区委、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关于本区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情况的报告或说明,并就本区的大政方针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审议提交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四)审议通过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及协商工作安排、常委会建议案和某些专项报告等。
(五)审议决定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人事任免事项。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副秘书长、界别组长以及与议程有关的区政协委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邀请中共门头沟区委统战部负责人列席。根据讨论的议题和需要,可邀请中共门头沟区委、区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或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或进行座谈。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讨论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四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常务委员可以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发表意见,可由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或界别推举代表发言,也可由个人或数人联名发言。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意见和建议。专题座谈会由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遵守和履行全体会议和常委会会议的决议。常委会会议期间,要遵守会议纪律,集中精力参加会议,进行协商监督,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准时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请假。常委每届任期内,每年度无故缺席常委会会议达3次(含)以上者,主席会将建议区委更换人选。
第三章 文 件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建议案,均由政协办公室以正式文件形式送交中共门头沟区委、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政协办公室要将建议案的落实、反馈情况及时向常务委员会通报。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由政协研究室编辑会议简报和会议纪要,会议简报由政协办公室印发全体委员。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情况报告报送中共门头沟区委和市政协,会议主要材料汇编成册后印发全体委员。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政协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