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实施细则(试行)
(2017年1月18日政协门头沟区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议政性常委会)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门头沟区委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门办发【2016】11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议政性常委会是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一种重要形式,主要任务是组织常委围绕门头沟区中心工作,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点、热点问题开展专题协商议政。
第三条 议政性常委会议题来源于中共门头沟区委办印发的政协年度协商工作计划,每次围绕一个专题召开,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区政协年度协商工作计划确定的重点协商议题和全年工作要点任务分解,由政协研究室将议政性常委会的议题列入协商工作安排,经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根据议政性常委会的议题及召开时间,由议题主牵部门负责制订前期调研考察活动组织实施方案,召开情况通报会或专题报告会,并组织常务委员、课题组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和系统化的意见建议,向常务委员会汇报。
第五条 议政性常委会的议程、日程和主持人由驻会主席会议研究确定,根据会议议题需要,一般由分管副主席主持。会议通知应于会前三天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参会人员。
第六条 议政性常委会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出席方能举行。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准时参加会议,除生病、出差及参加市区重要会议外一般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须在会前一天向区政协办公室请假,由区政协办公室向秘书长报告。
第七条 议政性常委会举行时,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区委、区政府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对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作出积极回应,也可邀请部分区政协委员或专家学者列席会议。
第八条 议政性常委会结束后,议题主牵部门负责起草党组关于会议协商意见的报告,政协研究室负责修改完善,政协办公室按照区政协关于协商成果报送的有关文件要求报送协商成果。
第九条 政协办公室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会务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
第十条 本细则自政协门头沟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